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忻政发〔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忻州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忻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提高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忻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重要的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可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应用一年以上,证实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本地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地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地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当地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2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每次授予不超过 2 个。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般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 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三) 驻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四)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审查,合格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作出奖励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中突出贡献类奖报请市长审签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它奖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其贡献大小还可适当增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从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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